【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检察机关发布第二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省检察机关发布第二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9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最高检和省委相关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检察保障。截止3月18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86件161人,批准逮捕53件66人,提起公诉28件48人,一审判决23件34人。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
余庆县黄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夫妻二人在余庆县白泥镇满溪村金橘园经营“余庆县黄军药材收购店”,并在余庆县城梓桐路112号门面开设一门市部,从事中药材收购、加工。2017年以来,二人开始在收购中药材的过程中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并出售。2020年2月17日、2月18日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在二人开设的中药材收购店和门市部的冰柜内查获各类野生动物死体94只。经鉴定,其中3只野生动物系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2月17日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对黄某某、向某某二人立案侦查,次日对黄某某刑事拘留,对向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月21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余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余庆县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3月2日湄潭县法院(遵义地区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确定型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余庆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本案办理,第一时间全程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多次与公安机关、有关专家分析研判案情,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主观明知、收购来源、销售去向、鉴定意见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明确被查获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考虑到二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向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时积极开展释放说理工作,促使二人真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补偿金4000元,为本案快捕、快诉、快审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二
正安县张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2019年11月份,家住贵州省修文县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吕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相约一起到正安县捕鸟。之后四人带上诱鸟器、鸟网等工具到正安县新州镇顶菁村境内公路沿线实施捕鸟行为,先后共捕得野生鸟类56只,其中画眉鸟45只,松雀11只。
2019年11月23日正安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次日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张某某经正安县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之后吕某某、王某某投案自首,分别于11月25日、27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于2020年2月28日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正安县森林公安局以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正安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认真梳理核实证据,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人未办理狩猎证,跨区域使用电子诱鸟器、鸟网等禁猎的工具、方法对野生鸟类进行猎捕,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3月2日正安县检察院对张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法律要旨】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
习水县陈某某、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系习水县某药房经营者,2020年1月26日,在明知正规渠道难以获取防疫口罩的情况下,委派该药房业务员胡某某到贵阳某美容机构采购“飘安”牌一次性口罩。胡某某在提货时发现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合格证且质量明显较差,便向陈某某与袁某某报告。陈某某、袁某某仍让胡某某以0.8元/只的价格采购66250只,之后在习水县某药房以每只1.8元至2.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某镇卫生院、某银行机构及部分单位和群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1月31日习水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前介入,了解该案情况后建议该县综合执法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2日习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17日提请批准逮捕。2月21日习水县检察院对陈某某、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业务员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遂对胡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县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注意维护涉案药店的正常经营。3月10日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习水县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陈某某、袁某某、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3月13日习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在同日召开的不起诉听证会上,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案例四
南明区万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其微信好友处购入大量伪劣“FACEMASK”口罩,并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另从万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伪劣简易型防尘口罩8550个,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390元。
2020年2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南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卷、商讨案情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建议,并就后续办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3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以远程视频方式对万某某进行讯问,万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南明区检察院于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近日将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
【法律要旨】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
碧江区张某忠盗窃案。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忠伙同张某清驾驶车牌号为贵DSS915的白色昌河牌越野车,携带一把绿色的液压钳多次前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桃园大道、五福大道处,将该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市政工程项目部安装在此处的2000多斤电缆线盗走。之后二人将这2000多斤电缆线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12月26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16日对张某忠刑事拘留,对张某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月13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忠。碧江区检察院认真审查核实案件证据,通过刑事执检部门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听取其意见,2月19日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张某忠,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举下一步继续侦查取证的提纲。当前我省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本案涉案物品系即将验收交付使用的电缆线,检察机关在坚决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