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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5号)

  • 发文字号: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5号
  • 公布日期:2022.12.10
  • 施行日期:2022.1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5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做好“白名单”人员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将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和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白名单”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尽可能“两点一线”闭环工作,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正常上班。   2.“白名单”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核酸检测,口岸所有管理服务人员及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实行“1天1检”,集中隔离场所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行“2天1检”,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白名单”管理人员实行“3天1检”。   3.纳入“白名单”管理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要进行严格消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   4.加强对兰州国际高原夏菜副食品采购中心、张苏滩市场等各单位"白名单”人员的健康管理,持续优化完善应急保障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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