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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司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大连市司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大司疫指发〔2020〕65号)


  为积极有效应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形势、新变化,严控人群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大连市政府、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当面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咨询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411-83766339,0411-83766376。咨询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411-83766706。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选择邮寄、传真或者网上申请等方式。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邮寄至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0411-83766339)。申请人向大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请邮寄至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司法局法律事务处(0411-83766706)。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辽宁省大连市司法局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敬请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大连市司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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