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05
- 施行日期:2020.0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疫情防控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市属国有企业上下一心,全力以赴阻断疫情传播,为全市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了有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精神,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前做好企业复工(项目开工)准备,并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
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物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国有企业要做好较长时间抗击疫情的物资储备,全力以赴组织生产经营,不讲条件、不计代价全力以赴保急需、保重点,守底线、不断供。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及时统计每日到岗人次,做好到岗人员的体温检测,上岗登记,卫生防护等工作。按市防控办、国资委防控办要求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其他国有企业要视疫情发展变化情况,提前做好企业复工(项目开工)准备,全面排查每名职工假期期间流动信息,制定企业复工(项目开工)方案以及相应疫情防控预案,提前做好生产厂区、办公场所、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等区域、设施、设备的消杀防疫,提前做好生产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企业复工(项目开工)方案以及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电子版),请于2月7日下午17:00前,反馈至市国资委防控办。
沈阳市国资委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