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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兰卫应急发〔2012〕610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范围及标准
  本市范围内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的、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故灾难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信息;卫生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等事故灾难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手足口: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2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6.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事件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人员伤病及救治情况
  涉及10人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
  突发事件伤员救治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别行政区域时,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与相关地区卫生部门间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收集和报送医学救援信息。
  (十二)卫生系统内部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卫生系统内部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等事故灾难信息。
  (十三)敏感事件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卫生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信息。
  (三)县、区卫生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卫生局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县、区卫生局及直属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有责任向市卫生局报告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已造成的后果、处置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帮助解决的事项等。内容表述要简明、客观、准确。
  (二)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越级报告。
  (四)市卫生局应急办是全市卫生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卫生厅、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五)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卫生局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六)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对市卫生局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意见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送单位以传真方式向市卫生局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须与市卫生局进行电话联系,对信息接收情况进行确认。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获得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在初步确认突发事件的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报告时限最迟不超过2小时,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伤员病情尚未稳定的应急救治阶段,应当每日报告医疗救治信息。   五、信息报告的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 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制度,努力拓宽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送。
  (二)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发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将在全市卫生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 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县、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将纳入市卫生局目标考核内容,半年及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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