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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附: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交通运输实施细则)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附件
  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1.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2.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3.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补助实施细则
  4.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报应急防控物资及产业链企业实施细则
  5.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税费减免实施细则
  6.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岗援企业实施细则
  7.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8.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实施细则
  9.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10.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交通运输实施细则
  11.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防疫物资进口实施细则
  12.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13.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实施细则
  14.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优化服务实施细则
  附件1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传统企业转投
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应急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应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壮大应急产业规模,保障应急物资供给,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   二、奖补对象和范围
  (一)企业在唐山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属于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
  (三)项目在《措施》有效期内完工且投产达产。   三、支持方式及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采用后补助奖励方式。对《措施》有效期内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实施的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设备总投资包括用于项目的设备器具购置、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与设备有关的软件、试验、检测等支出。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   四、申报条件
  1.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设备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已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环评批复手续。租赁场地的需出具租赁合同和原有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有关文件。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支持意见。
  《措施》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申报。   六、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导项目建设情况。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措施》保持一致。
  附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奖补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相关附件真实、有效。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扩能改造,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   二、奖补对象和范围
  (一)在唐山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三)原则上支持2020年2月4日起三个月内完工且投产达产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采用后补助奖励方式。对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专项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扩能改造,设备总投资包括用于项目的设备器具购置、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与设备有关的软件、试验、检测等支出。奖补额不超过《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中“唐山市设备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的最高标准。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唐山市内,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设备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已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环评批复手续。租赁场地的需出具租赁合同和原有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有关文件。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支持意见。
  《措施》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报和审核。   六、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奖励方式。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导项目建设情况。
  奖补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唐政字〔2020〕9号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奖补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相关附件真实、有效。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成本,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补助对象
  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市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入驻的中小企业。   三、补助政策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房租、物业费(以签订租赁协议及实际发生票据为准)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资料
  (一)自有房产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示范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3.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4.为入驻企业开具的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5.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6.市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二)租赁房产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与房产所有权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3.交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4.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5.市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作由市工信局统一组织,分县区集中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初审合格后提出支持意见报市工信局。   六、项目审核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票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支持补助额度,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公示。   七、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八、监督
  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费减免,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附则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唐政字〔2020〕9号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1.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平方米

一、申报主体的基本资料

单位名称(章)

 

基地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成立时间

 

基地房屋所有权

自有( ) 或租赁( )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手 机

 

二、示范基地情况

建筑面积

 

已租赁 面积

 

入驻企业 数量

 

从业 人数

 

服务 人员

 

享受房租、物业费减免企业数量

 

基地 级别

 

国家、省、市认定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房租、物业费情况

2019年

房 租

 

2020年

房 租

 

物业费

 

物业费

 

四、申请内容

房租、物业费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房 租

 

合计

 

物业费

 

五、审核流程

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工信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补贴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资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申报应急防控物资及产业链企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及时掌握并对外公布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名单,帮助防控物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相关鼓励支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救护车、通风设备、消杀用品、医疗设备、药品、体温测量仪器、诊断试剂、医用耗材等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企业;
  (二)企业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三)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重大法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唐山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订货合同或列入工信部生产企业目录通知复印件;
  (四)其他佐证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下发通知提出申报等相关要求。
  (二)组织申报。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和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并正式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并分别呈报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材料审核。市工信局对县(市)区上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与应急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驻局纪检组和机关纪委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审定公示。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提交市工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五)对外公布。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发文对外公布。   四、监督检查
  列入正面清单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生产。市工信局将联合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发现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正面清单企业资格。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制定并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唐政字〔2020〕9号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1.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唐山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申请表
  附件1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申报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附件真实、有效。若列入正面清单,企业将积极组织生产,承担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唐山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复工时间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通讯地址
  企业主产品
  销售对象
  申报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工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税费减免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力度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
  无需报送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直接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联系电话:0315-2799005   二、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达到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2.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性要求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达到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承担县级以上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纳税人向土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其解读规定的内容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尽快办结。对不符合减免政策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联系电话:0315-2799036   三、优化退税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全市出口退(免)税企业。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
  1.生产企业:(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出口发票。
  2.商贸企业:(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办理具体流程
  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退税工作平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对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开通无纸化申报,仅需申报电子数据。电子信息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加快出口退税受理审核速度,确保一类企业4个工作日、二类企业8个工作日、三类企业12个工作日办理退税。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315-2025900、0315-2057213   四、延期纳税申报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第一税务分局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315-2799026、0315-2799212。   五、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邮寄方式向河北省税务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收件人: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准,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科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315-2799026、0315-2799212。
  附件6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岗援企业实施细则

  唐山市“惠企政策20条”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的有4条(“工业40条”等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为确保支持政策更精准、能落地、惠企力度更大,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一)适用条件
  企业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条件。
  (二)申报要件
  (1)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兑现渠道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对符合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主动推送《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信息;
  (2)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请,依托社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中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核准申请稳岗返还标准及金额。
  (3)市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对拟给予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一)适用条件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③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④2019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⑤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⑥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⑦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⑧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⑨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申报要件
  (1)唐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报告;
  (3)2019年以来会计报表;
  (4)与企业工会组织协调制定的稳岗措施;
  (5)企业有市场竞争力证明材料;
  (6)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三)兑现渠道
  (1)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唐山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
  (2)参保地人社部门适时召集会审机制成员单位,根据申报企业实际情况,对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拟定本地困难企业名单。各县(市、区)拟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当地政府(管委会)名义函告市人社局。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审。
  (3)依托市级会审机制,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对市及各县(市、区)申报企业进行会审,拟定困难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困难企业,享受相关稳就业政策。
  (4)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及资金拨付程序参照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规定执行。
  在省未出台新的稳岗返还政策前,一般企业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暂按上述政策执行,待省出台新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
  (一)适用条件
  (1)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00人的企业;
  (2)受当期疫情影响严重,出现停产、停业或营业收入大幅度减少,2、3月份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费。
  (二)申报要件及办法
  推行不见面申请审批。
  (1)申请企业填写《2020年2月、3月份社保费延期缴纳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其中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上传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一处邮箱tssbjywyc@163.com,联系电话2806122;各县区参保企业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邮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回复;
  (2)工伤保险当月新增人员须通过网申系统预登记,无法利用网申的,将当月用工花名册上传到社保服务中心邮箱,上传时间作为新增参保人员的工伤参保时间。
  (三)补缴流程
  经批准缓缴2月、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届时利用网申系统补做2月、3月份社公保险费申报业务(不加收滞纳金),连同当月申报一并到税务部门缴费。逾期不补缴的缓交期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 (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一)适用条件
  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二)申报要件
  (1)小微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小微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
  (4)当年新吸纳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兑现渠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登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系统”,按提示要求上传需提供材料原件影像后,到经营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确认申请,随时审核,合格的即时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市本级经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河北银行、丰南区瞬丰银行(仅限丰南区开展业务)。
  县区经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
  附件7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主动担当,高效作为,全力保障我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落实好《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地支持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生产发展不受影响,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全市受疫情影响较大、防控疫情相关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及其他中小企业等。   二、支持时限
  即日起至疫情防控阻击战结束之日。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生产、运输和销售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二)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直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決资金周转困难。其中,合理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少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降率、免费、减息等综合施策,减轻企业运行负担。特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地方法人银行和驻唐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0.5个百分点;涉企常规业务手续费100%免除;企业信用证境外汇款等涉企中间业务手续费予以减免。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减息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2020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四)维护企业征信权益。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五)提速跨境融资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支持企业合理用汇需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六)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拓展优化唐山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加APP、微信公众号操作端,简化融资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融资便利度和效率;鼓励动员银企通过平台实现7x24小时在线发布、对接融资需求,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面了解融资需求和差异化服务,实现有效对接、快速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四、支持方式
  (一)存量贷款企业。已有存量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有上述展期、续贷、降息等需求,请积极与合作银行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各行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一户一策,制定或调整授信方案。
  (二)新增融资需求企业。特别是在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防控疫情方面有融资需求企业可与相关主管部门及我局联系,我局将积极做好融资协调服务工作。
  (三)开通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支付方式办理业务。各金融机构通过远程面谈、资料电子化、在线审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疫情防控相关业务提高紧急取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等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各类捐赠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提供在线金融服务。各企业均可登录唐山市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网址:www.tangshanjr.com)获取融资服务。企业按操作指引完成注册后即可获得相关权限,可7×24小时在线发布融资需求,并实现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
  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及协调联系电话:
  唐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801715
  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2827269
  唐山银保监分局5752624,57526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2826774
  唐山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联系电话:
  2810066 2810678
  附件8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成本,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补助对象
  在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   三、补助政策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房租、物业费(以签订租赁协议及实际发生票据为准)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资料
  (一)自有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孵化器(众创空间)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3.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4.为入驻企业开具的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5.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6.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8.其他佐证材料。
  (二)租赁(合作、无偿使用)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与产权方相关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3.交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4.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5.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6.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8.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分县区集中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孵化器(众创空间)直接报送。
  (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初审合格后提出支持意见报市科技局。   六、项目审核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支持补助额度,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公示。   七、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资金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给相关在孵中小企业,相关资金拨付情况在资金拨付结束5日内上报市科技局。   八、监督
  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费减免,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附则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唐政字〔2020〕9号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1.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平方米

一、申报主体的基本资料

运营单位名称(章)

 

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成立时间

 

房屋所有权

自有( ) 或租赁( )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手 机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情况

建筑面积

 

已租赁 面积

 

入驻企业 数量

 

从业 人数

 

服务人员

 

享受房租、物业费减免企业数量

 

孵化器(众创空间)级别

 

国家、省、市认定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房租、物业费情况

2019年

房 租

 

2020年

房 租

 

物业费

 

物业费

 

四、申请内容

房租、物业费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房 租

 

合计

 

物业费

 

五、审核流程

申报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补贴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所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资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未同时申报市财政同类补贴资金。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顺利推动《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落地见效,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取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证明的本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   二、支持时限
  即日起至疫情防控阻击战结束之日。   三、支持措施
  (一)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疫情防控保障类)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取得证明的本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由市环保指挥中心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针对正面清单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加强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远程执法抽查等科技手段实施执法监管,最大程度减少现场执法对企业造成的干扰;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力度,对发现环境问题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整改治理,避免“一刀切”式停产治理;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以及实施日常管控期间,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运输,确保物资生产、运输环节畅通。
  附件10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交通运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交通管制正面清单管理对象: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放证明,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本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 交通管控正面清单的确认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承担疫情各类应急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调拨及医护、防控人员转运信息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将以上车辆列入交通管控正面清单,并提供《通行证》式样,承运单位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电子版反馈市交通运输局),随车携带。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企业给予的优惠:
  1.对持有《通行证》的车辆,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2.运政稽查部门对列入正面清单的运输应急防控物资的营运货车,不拦截,不检查,并积极协助其顺利完成应急运输保障任务。
  3.对不能按时办理营运货车车辆年审等车辆技术业务的,不予罚款,待疫情结束后顺延办理。   第五条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收费公路管理中心负责交通管控正面清单的建立与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联系人:许涛涛,联系电话:15033333550。白天电话:2200528,夜间电话:2201112。
  附件11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防疫物资进口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唐政字〔2020〕9号),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帮扶服务
  设立关企联络员为企业减免税设备进口提供全程政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开通减免税专用通道,第一时间办理设备的减免税手续,保障企业设备正常进口。减免税业务流程如下:
  (一)减免税备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推动汇总征税改革纵深发展
  在企业依法提供担保和海关有效监管前提下,将以往“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模式变为“先放后税、汇总缴税”,由“一票一结”变为“一月一结”。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凭借银行担保在次月集中缴税,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汇总征税的便利,有利于盘活资金,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中小企业快速通关窗口,推行“两步申报”,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巩固压缩通关时间,节省企业报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和贸易成本。   四、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在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同时,唐山海关还公布了咨询受理电话:13333250877。   五、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对捐赠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捐赠主体扩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免税税种扩大:在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免征消费税。捐赠物资范围扩大: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受赠主体扩大: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其中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属于非市场主体,无营业执照,如需办理进出口业务,可到所在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
  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条件为: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已获取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无需提供)
  办理步骤为:
  (1)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电子申请。
  (2)向海关现场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在网上打印)原件。(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社会组织还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其中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在抗击疫情期间,可以由单位自行出具相关声明)
  (3)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六、此前已征税进口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物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七、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八、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境外捐赠物资,境内受赠人或捐赠物资的使用人凭境外捐赠函、《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含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所需监管证件: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在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九、对旅客携带自用疫情防控物资进境,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境,则需按进口货物申报,海关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对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对邮件快件渠道进境的声明为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十、提供免费清关服务。中国报关协会、河北报关协会已发起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具体可联系相关单位。如河北恒业国际货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2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近期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掌上咨询
  中小企业及其劳动者有法律咨询需要的,可以通过“12348中国法网”,进行网上注册、认证,登录账号后,选择办理业务在线咨询,或者采用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做到法律咨询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二、提前预约办理
  有法律援助需求的中小企业劳动者,建议先通过拨打预约电话(唐山市司法局0315-2250205)进行咨询,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再拨打电话了解排队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以便减少在大厅的等候时间。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离开大厅。   三、配合做好防控
  来大厅办理业务的劳动者,请自觉、正确佩戴口罩,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为通风和消毒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伴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建议在症状消除后再到大厅办理业务。离开时,要将用过的纸巾和口罩随手带出大厅,并丢弃至密封垃圾桶。
  附件13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实施细则
  一、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资金迅速投入防疫一线。对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发放的,用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贷款,人民银行可及时安排再贷款资金支持。对上述企业签发或持有的票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密切监测流动性,做好常备借贷便利和再贴现工具支持。按日监测辖内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变动情况,提示法人金融机构做好存款准备金交存工作,如遇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资金不足,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人民银行可及时给予再贴现或常备借贷便利支持。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加大对唐山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特事特办,应贷尽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给予信贷规模倾斜,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放款速度、保障资金支持,确保做到应贷尽贷、早贷快贷。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唐山分行要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三、为唐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确保贷款余额适度增长,融资成本逐步降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继续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调整重点行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长,压降融资成本。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经办银行要落实好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的政策要求。   五、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六、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取消外债相关限制,简化外债登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一)外债登记实行网上办理。非金融企业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版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外债登记。
  (二)允许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签约币种与提款和还本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和还本币种应保持一致。
  (三)实施一次性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四)相关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借用外债。   七、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事后再补办相关报备手续。各支局因疫情防控原因,内部审议的纸质确认手续可事后补办,留存备查。   八、便利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便利支援疫情捐赠资金汇入。银行可简化进口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银行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单位: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联系电话:2827269
  附件14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优化服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咨询。疫情期间,通过电话和网络为企业在线解答办事流程和各类业务难题,全程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二、提倡鼓励广大市民通过互联网平台申报办理业务。开通互联网申报渠道,在线办理企业各类业务,为企业免费提供申请表格、规范、样本下载服务,开展“网上办、不见面”工作模式,实现外网申报、内网办理、快递免费送达。   三、开通预约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等审批和服务,采取电话预约、分区域分时段的方式提供现场审批服务。   四、对涉及疫情防控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选派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项目特事特办,对行政许可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的绿色通道,对提交的申请即报即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单位: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280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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