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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业技术机构
  2.5 专家咨询机构
  2.6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与确认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6.5 法律保障
  7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性质和危害程度,实施分级控制、分级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3.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计部门要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1.3.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行政区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死亡4例以下。
  (9)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按《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级指挥机构。成立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旅发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红十字会、贵港军分区、武警贵港支队、贵港供电局、贵港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贵港火车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作为联络员,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每年更新一次,确保沟通顺畅,必要时半年更新一次。
  2.1.2 县(市、区)指挥机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消毒杀虫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对农村饮用水进行监测;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物资;协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做好校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疫区道路交通畅通;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网络谣言和不实信息,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协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控制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 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者遗体的处理工作;对处置特殊或新出现的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肉类、蔬菜储备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计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对动物疫区进行消杀工作。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防病知识普及。
  市物价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严厉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卫生安全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企业职业卫生环境、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对参保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对其符合医保报销的部分(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第三方等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工程按规范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建材和施工方式,保障建筑工人施工环境及业主居住环境安全。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负责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贵港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贵港军分区:负责市军分区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协调驻随部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贵港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贵港供电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电力供应。   2.4 专业技术机构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4.2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医院内感染控制,提出救治方案;承担相关人员培训和演练,相应药品、血液制品和技术储备。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检疫,对出入境口岸实施卫生监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启动响应、应对措施、终止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自治区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2.6.1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
  2.6.2 应急工作组
  (1)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市卫计委、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2)预防控制组:由市卫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和有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对地方开展的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有关综合医院、集中临床观察医院、急救医疗机构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4)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交通运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5)应急资金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市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7)后勤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贵港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依据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共同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8)救助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等单位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市卫计委及时向自治区卫计委报告,并由自治区卫计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2 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相关信息。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1.3 各相关部门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3.1.4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与确认
  3.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分析评估。
  (1)日常风险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2)专题风险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题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根据评估结果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自治区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等,按照分级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1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在发出I级、Ⅱ级预警时,要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启动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计委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场所;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取标本检验,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尽快将已掌握的信息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新闻办或授权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发布秉承主动、及时、准确、真实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军地联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依靠地方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动用军队或军用装备实施扩大应急时,军地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妥善处置。
  4.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督导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6)开展省际、市际技术交流,有条件的医院可开展国际间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实施切实有效的治疗方案。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上级实验室检测。
  (4)加强省际、市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组织开展培训,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疫点消毒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6)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7)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饮用水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地方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市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在自治区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地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果断处置,接受自治区、市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的指导,同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4.3.1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2)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市、县(市、区)政府在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积极支持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应急工作的督导检查等。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当地有关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宣布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行程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组通字〔2009〕16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1 组织保障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6.2 技术保障
  6.2.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等已有信息系统,构筑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与信息共享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6.2.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进一步加强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建设,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中心。重点抓好业务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6.2.3 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专科医院为主体,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2.4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2.5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市、县分别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组成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和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卫生应急队伍,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2.6 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6.2.7 科研与技术交流
  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机制。同时,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合理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提前部署调集物资、征用场地等措施的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要及时补充、更新和维护。
  6.3.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道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单位、企业及个人通讯、交通设施装备。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固定宣传栏、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救、互救常识与技能,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本预案根据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 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政办通〔2014〕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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