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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教发〔2020〕2号)


各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房管局、医保局、金融局、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九部门制定了《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明确政策措施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积极支持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渡过当前难关、平稳健康发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加强联络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并于4月24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
市房管局
市医保局
市金融局
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武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及相关要求,做好我市民办教育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20〕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公共财政扶持

  1.提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提前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等政策,按照2020年1月在校在籍人数和全年补助标准预拨补助经费,在下一年度根据复学进展情况及学生人数予以适度调整并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给予疫情防控专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安排资金,按照民办幼儿园每班4000元,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每班3000元的标准,给予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防疫物资配备专项一次性补贴,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和正式复学、开园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减免房屋租金   3.减免房屋租金。对满足今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停发教职工工资(或国家规定的生活费)情况、正式开学前的线上服务为免费(或公益性收费)性质等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直接或间接租赁武汉市、区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类房产用于办学的,不少于3个月租金免收、6个月租金减半,减免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其中,民办教育机构租赁市、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办学的,参照市国资委关于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他经营用房业主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鼓励各类物业服务主体减免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费,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贷款、税费支持   4.鼓励贷款支持及延期付息。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于2020年1月23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结合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于列入全市纾困专项资金名单的,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5.缓交税款。民办教育机构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6.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政策,2020年2-6月,免征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7.延办缓缴社保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民办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核定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严重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免征期结束后,可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民办教育机构按规定免征、减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因疫情影响导致办学运营发生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申请缓缴2020年2-6月住房公积金,待办学运营发生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民办教育机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同意后,可申请将2020年3-8月的公积金缴交比例降低至3%,2020年9月起自动恢复至原缴交比例。(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五、引导做好稳岗就业   8.鼓励民办教育机构做好“稳就业”工作。对满足条件且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按机构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民办教育机构,按70%予以返还。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民办教育机构,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水、电、气政策支持   9.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目前执行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的民办教育机构,2020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价格下调10%。对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机构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供水、供电、供气等主管部门)
  七、其他支持   10.统筹防疫物资。将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区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11.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教学。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线下备案课程按规范转为线上服务。在疫情结束后需要继续开展线上服务的,支持其向省教育厅等部门依法备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推迟机构年检及评估认定。将原定上半年开展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和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工作推迟至下半年进行。根据年检及办园水平认定结果需要整改的,整改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上述支持政策适用于严格服从我市疫情防控大局、办学行为规范并在我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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