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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黔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关于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工作要求,有效应对复工复产后疫情形势变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的通告

黔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工作要求,有效应对复工复产后疫情形势变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公告、决定、命令,自觉接受有关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拒不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交通卡点、社区(村居)依法采取的调查核查、检疫检验、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造成疫情传播蔓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于隔离观察、治疗期间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采取暴露口鼻或以唾液污染公共设施等危险方法,故意传播疫情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重大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辱骂、推搡、抓扯、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宾馆、酒店、旅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以及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等信息,未及时主动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记并主动报告员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黔南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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