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0〕1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波动等价格异动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海南州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州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波动等价格异动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某一县范围时,主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二个以上县级范围内时,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全州范围内时,主要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州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应急工作制度
(一)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省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因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将监测、汇总、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价格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范围,实行不同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紧急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并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对经营者和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异动应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粮食、公安、财政、经商委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价格异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统一部署、指挥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
(一)综合信息: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充当决策参谋;协调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二)价格调控和管理: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建议,并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平抑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行为。
(三)市场监测: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对市场运行的重要商品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分析本地区重要商品的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汇总监测报告。
(四)市场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投诉,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经营行为。 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七)财政、粮食、经商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一般价格异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动发生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省级价格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州级价格部门接到县级价格部门的调查报告,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价格异动动态,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价格异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预案外,立即成立州级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级价格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启动价格异动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迅速通过新闻媒体,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纪守法。抽调专人专车,对指定监测点的重点价格监测品种进行实时监测,实行有组织、有分工的州、县二级联动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平抑价格。 特大价格异动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预案外,各地价格部门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并每隔两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由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在我州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通过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以平抑市场价格。 价格异动结束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警情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本预案由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