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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做好我市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等经办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风险做好我市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等经办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0〕15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风险,切实做好医疗保障的经办服务工作,现就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等经办服务的相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适当延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20年2月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1月底及以前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或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参保人员身份住院、购药,并先行垫付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疫情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给予及时报销。   二、疫情期间,简化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的审核流程
  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经诊断符合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准入标准的,由相关认定医院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核后,电话报备医保经办机构, 同时发送相关电子版资料至邮箱,医保经办机构录入系统后,参保患者即可享受待遇。疫情结束后, 相关认定医院将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的认定材料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三、疫情期间,适当延长门诊慢性病用药处方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医师可一次性为定额门诊慢性病患者开具3个月的用药处方。   四、疫情期间,临时性经办流程调整
  1、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药品患者在规定范围内需要调整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的,可由定点机构电话报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门诊特殊药品使用评估到期的,可由购药患者的定点机构评估后,电话报备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系统登记。
  3、定点医药机构月结算实行电话对帐,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清算,制单,网上支付。定点医药机构不需来医保经办机构结账,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加快结账进度,减轻医院用款压力。   五、因故未在就医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的异地就医患者和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倡导疫情期间非特殊情况不要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报备电话和电子邮箱:
  城镇职工医保联系电话:0351-2366791
  城镇职工医保电子邮箱:tysybzxylglk@163.com
  城乡居民医保联系电话:0351-2366759
  城乡居民医保电子邮箱: tycxjmyb@163.com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以上政策调整待疫情结束后恢复。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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