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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大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为了更加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质监局函【2020】3号)文件精神及我市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
  1.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力度。充分利用设施蔬菜园区快检设备,结合乡镇站所的检测,实施农产品检验检测全覆盖,开展企业自检和监督抽检,确保农产品生产基地自律检验不缺位,基地安全准出不失控。
  2.加强辖区内各单位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强化与市场部门的配合联动,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建立溯源体系,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出基地、不入市场,全力保障农产品安全供应。
  3.坚持严格按标生产管理。要全面加强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杜绝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加强监管,严格农产品特别是畜禽产品调运程序
  1.坚决落实“绿色通道”制度。认真贯彻《关于确保“菜蓝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晋农牧医发【2020】7号)文件精神,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同时,切实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效率,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渠道。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强化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备案管理,加强动物运输车辆装卸动物前后的清洗消毒,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动物疫情的风险。
  2.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严格动物检疫程序,规范产地和屠宰检疫出证行为。
  3.坚决保障“菜蓝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做好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借机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大督查,落实畜禽定点屠宰检疫制度
  1.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严格履行畜禽屠宰厂(场)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畜禽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瘦肉精”、水份、兽药残留等自检。
  2.要严把动物进场和产品出厂关,禁止野生动物(野猪等)入场屠宰,坚决防止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厂(场)。
  3.要规范做好畜禽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畜禽产品出厂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
  4.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坚持“露头就打”,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省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请各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于每日10时前,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简要报送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邮箱(dtncpjgk@163.com),并于本周五(2月7日)前报送“两节”以来监管工作开展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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