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同市监食通〔2020〕14号
- 公布日期:2020.03.02
- 施行日期:2020.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疫情防控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同市监食通〔2020〕14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销售猪肉等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市监发〔2020〕54号)精神,持续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品,特别是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日常监管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防范超市销售散装糕点、卤制品、凉菜、熟食等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可能带来的消毒剂污染食品的风险;保证销售的冷藏冷冻食品始终处于安全的温度环境,杜绝发霉变质;严禁采购、经营、使用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严格落实畜禽产品索证索票制度
督促食品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制度,对存在活禽交易的农(集)贸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入场活禽销售者档案,督促销售者挂牌经营。要加大对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等食品经营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市售生猪产品“两证、一报告”不全和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严防带病、染疫或可疑畜禽肉品流入市场,确保市场上的食品质量安全合格。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行为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对相关食品经营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对屡次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要落实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格防范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切实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市监食通〔2019〕130号)要求,对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公告发布之后,采购、加工、经营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的生猪产品,视同采购、加工、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病死、染疫生猪产品,或生猪产品来源不明、检验检疫票证不全、无法提供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等违法行为,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45号)(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销售猪肉等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市监发〔2020〕54号)(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