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司发〔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
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要求,依法及时有效查处危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充分运用执法依据
用足用好法律资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清单、指引等多种方式,明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种类、义务条款、执法依据条款等,指导本系统执法依据的适用。 突出重点领域执法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要明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重点执法领域,集中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举报方式的宣传,完善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要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刚柔并济提升执法效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快从严办理案件
发现有危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执法单位要第一时间予以查处。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信息化办理等各种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在处罚裁量时,充分考虑涉及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裁量基准,从重进行处罚。国家部委对疫情防控期间处罚裁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及时依法予以补偿。实施征用的程序,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执法协助
执法单位开展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活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当通过快捷方式提出需求;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助需求后,应当及时提供协助,不得推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共享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信息,发现属于其他执法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立即向有权部门移交。 切实提供执法保障
执法单位要通过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要在保证执法所需装备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执法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对同级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供指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