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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人民银行长春中支、吉林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人民银行长春中支、吉林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吉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长银发〔2020〕30号)


吉林省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局、银保监局、外汇局,各金融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履职,有效支持了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省金融系统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对疫情防控的支持作用。一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加省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流动性供给。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省内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定向支持。创设“疫情防控及相关民生领域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票据再贴现应办尽办。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二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继续督促金融机构加快推进新发放贷款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指导省、市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存款市场定价秩序。三是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要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在存款准备金足额交存前提下,暂缓对金融机构考核材料报送的现场检查。
  (二)积极满足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领域的融资需求。一是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摸排,主动对接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强化对省内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相关药品、设备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三是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
  (三)切实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变化情况,通过合理优化内部管理制度、调整绩效考核办法等,为相关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信贷服务。一是对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应急信贷需求,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三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四是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四)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工作。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继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创业就业,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加强对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装备、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农机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等省内制造业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制造业、生产制造相关设备和物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继续做好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保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民营和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的合理信贷资金供给,为民营和小微企业在保生产、稳就业、促发展提供长期的金融支持。同时,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与首贷户企业的对接和信贷支持,加大基于银税互动等形式的信用贷款、续贷、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产品的投放力度,提升首贷企业贷款、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的占比,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高疫情期间信贷服务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开辟快速审批和放款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缩短融资链条,切实提高办贷效率。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丰富线上信贷产品,优化疫情防控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形式主动对接相关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七)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强化金融供给与保障,满足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
  (八)切实保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及时跟进做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调整,做好疫情期间查询查复工作,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划拨到位。二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各级营业网点要加强核算服务,指导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和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三是各金融机构、银联吉林分公司、各支付机构分公司要积极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通过移动支付、网络支付方式办理业务。四是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要指导长春市分支机构做好同城纸质交换支付业务(国库业务除外)向支付系统迁移。五是省内各支付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系统运行监控,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九)切实强化疫情期间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地方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开通核准类账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账户核准,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疫情期间报备类账户纸质资料改为每周一报送一次。要结合实际做好疫情期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十)着力加强现金供应与回笼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现金资源,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和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现金供应,对商超、加油站等民生服务单位开展上门送款服务,增加ATM等自助设备加注现金额度。延伸农村地区现金服务触角,确保村民不出村就能得到残损币兑换、找零等一揽子现金服务。对外付出的现金要以原封新券为主,券别间可相互调剂。同时,加强对收入现金和回笼钱款的消毒与隔离,按照规定标注消毒信息,隔离区现金存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其中,医院等重点单位的现金缴款独立存放不少于72小时,并开辟专项缴款通道。
  (十一)切实维护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积极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征信查询,加强征信从业人员与公众管控,确保征信服务安全、有序。做好征信查询场所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定期消毒,保障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全省各级国库部门和集中支付代理行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保障人员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转。保持与财政部门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开通防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和流程,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做好每日疫情防控资金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三)改进金融市场服务方式。全省各市场机构要从防治疫情扩散和保护消费者健康出发,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要切实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清洁消毒和投资者健康防护工作,努力营造清洁、卫生、安全的交易环境。
  (十四)维护交易业务稳定。全省各市场机构要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
  (十五)引导理性投资。全省各市场机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支持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加入银行间市场,通过开展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供水供电等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缓解融资困境。鼓励辖区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十七)适度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事项。辖区上市公司受到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并告知吉林证监局;难以在原预约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并告知吉林证监局。
  (十八)适当放宽证券监管标准。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补充净资本,以及为了纾解疫情影响客户的流动性困难而无法及时处置有关业务或者资产,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公司说明有关情况,经评估后,研究给予豁免,并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指导其稳健运行。   四、畅通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九)快速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确保防疫物资进口结算渠道畅通。全省各级外汇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简化便利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保证绿色通道快捷畅通,提高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效率。同时,积极与税务等部门联动,做好跨部门政策沟通衔接,推广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采购。
  (二十)简化外汇捐赠资金流程要求,便捷防疫资金入账和结汇。对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确保外汇捐赠资金快速到账并发挥作用。
  (二十一)便捷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简化外债登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十二)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各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同时,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外汇局报备。
  (二十三)大力推进“互联网+外汇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线上系统)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通过线上系统互联网版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外债登记。支持银行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升经常项目资金结算的线上服务。
  (二十四)完善外汇服务渠道和方式。全省各级外汇局要搭建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直接沟通机制,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外汇业务办理难点问题。同时,丰富外汇局业务办理方式,利用“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分流引导现场业务,减少人员聚集。
  (二十五)落实好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展业三原则”,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跨境人民币捐赠资金汇入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可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办机构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事后抽查。支持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充分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对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报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考核将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因素。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在交易附言上标注“疫情防控”。   五、畅通沟通渠道,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全省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通讯畅通,指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及时处理疫情防控的特殊业务需求。
  (二十七)各金融机构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热线畅通,积极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电话、网络渠道反映诉求,并及时作出回应,重点关注并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与投诉。
  (二十八)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充分考虑并保障当地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以及其他复工企事业单位的金融需求,合理安排营业网点数量,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同时,要引导金融消费者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使金融消费者足不出户亦可满足金融服务需求。
  (二十九)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宣传力度,让金融消费者第一时间知晓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金融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尤其是保障特殊时期特殊人群(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等)的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
  各地区、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并于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人民银行长春中支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证监局
外汇局吉林省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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