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统筹抓好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统筹抓好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确保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应对措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加大疫情防控力度。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围绕医疗救治、排查管控、物资保障等重点,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周密部署、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守土有责、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精准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积极开展物资调度。全力解决工业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供热、用煤、天然气保障等方面的矛盾和困难,畅通销售、运输、检验等渠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奖励防疫重点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研发、生产等相关企业,以及运输、销售等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征用生产能力、服从统一调度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防控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可对企业进行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等)
二、加大财税支持,鼓励企业参与疫情防控 减免相关企业税费。对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产品等重点防疫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挖掘我市现有企业的转产、改产潜能,对列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购置设备用于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的,按企业设备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实行防疫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申报贷款,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予以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行咸阳中支)
三、降低经营成本,帮助企业轻装上阵 减免生产经营费用。鼓励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服务企业扩大网上缴费渠道。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1月份房租免收、2月和3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供热和燃气保障中心、国电咸阳分公司、地电咸阳分公司、市水务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灵活缴纳税款价款。对因疫情防控导致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价款等确有困难的企业,按有关程序可申请减免、延期或分期。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土地价款缴纳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按程度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不超过3个月)、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 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快速审批通道,采取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咸阳银保监分局、人行咸阳中支、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 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延期支付利息,延期不超过6个月;鼓励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1-3个月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咸阳银保监分局、人行咸阳中支、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
四、持续援企稳岗,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缓缴社保基金费用。受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短期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费用,报经批准后可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期满后足额补缴的不影响参保权益。对缓缴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在中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适当返还失业保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医药生产企业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指挥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重点倾斜,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受疫情影响,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强化职业技能提升。2020年从全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5亿元,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课程培训和线下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资金补贴范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培训的,按照1000—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5000—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等) 切实优化用工服务。对域内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用人单位1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疫情防控I级响应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做好企业用工信息网上发布和推送,帮助城乡劳动者通过网络、微信、远程视频等形式达成用工协议,确保企业正常复工生产。(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等)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线上展会,对依托中欧班列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运输费用上给予适当支持。在世卫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赴境外参加列入省市重点展会名录的企业,展位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矛盾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快速处理机制,针对疫情期间易发的合同、劳资、贸易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可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手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制定重点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封闭化管理、日常防控等措施,建立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保障。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复工复产,优先保障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和社会民生等企业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坚持项目为王,以项目促投资稳增长 提前筹备项目复工。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制定市县重点项目复工、开工清单。对续建项目,抓好项目施工人员组织和物资保障,做好复工准备;对新建项目,尽快完善前期手续,协调做好项目要素保障。疫情缓解后,项目全面复工、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开展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远程监测、调度。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开设招标“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疫情防控要求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等需要紧急用地的,可依法先行使用,疫情结束后需要永久用地的,配合项目单位完善用地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恢复原状并归还。对基础设施、脱贫(移民)攻坚、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急疫情防控等重点项目和列入省市计划的能源、水利、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网上申报,随报随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领域项目倾斜,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对政府债券项目,做好建筑材料供应、建设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跟进等工作,加快债券资金拨付使用,确保疫情缓解后全部开工建设,尽早形成有效拉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创新招商宣传推介方式,利用商会协会、网络平台、驻外招商机构等途径,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电话、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项目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做好项目落地、审批、开工等全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建设。(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立足政策储备项目。紧盯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短板。以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医疗关键物资生产、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公共卫生体系等为重点,尽快策划包装一批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助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进展较好的项目,在前期经费、项目申报、要素配置等方面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着眼长远谋划项目。围绕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投资重点,瞄准基础设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保等领域,聚焦立体交通、污染和灾害防治、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谋划一批可争取和可操作的重大项目,及时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进行储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