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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禁止哄抬价格提醒告诫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禁止哄抬价格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市监联〔202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哄抬价格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生产成本或者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指导意见》适用范围
  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经营销售相关商品和服务,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进销差价率超过经营者4月11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1.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
  2.确因运费、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
  以上“进货价格”均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经营者在4月11日前7天内,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或者实际销售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者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至少3个经营者的平均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四、行政处罚幅度
  (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下发之日起,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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