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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旅游业的发展,前来我市旅游、工作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我市公民出入境人员日益增多。为防止传染病(尤其是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艾滋病、性病、疟疾等)传入我国,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市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济南空港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含交通员工),出入境时须接受检验检疫机关的检疫查验,并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其中,入境人员须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必要时,应出示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书、预防接种证书,经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合格后方准入境。   二、凡来我市定居、工作、学习或其他情况居留1年以上(含,下同)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验证有效的健康证明为入境的外籍人员所在国或地区公立医院签发,包括性病、麻风病、肺结核、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检查内容的健康证明,如该证明系私立医院签发,则须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无有效健康证明者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外籍人员体检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办理居留手续。对临时来我市的外国人,停留期间要求在我市定居、就业、留学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验证或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外籍人员体检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办理居留手续。对在我市居留1年以上的外籍人员,要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对重点人群进行1次传染病监测体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传染病及其他疾病患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备案,公安机关按国家规定令其提前离境。对拒绝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入境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我市各类出国人员(包括考察访问、技术合作、从事商务、劳务输出、援外以及到国外探亲、留学、定居等人员)出国前,须按要求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健康体检手续,接受有关“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的咨询服务。外事、公安和边防检查部门应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五、凡在国(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回济的我国公民,自入境之日起1个月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接受传染病监测和健康体检。   六、在我市申请与当地居民结婚的外国人,结婚登记前应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婚前医学检查。   七、华侨、港澳台同胞健康体检及传染病监测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在我市居留的外交官员、国际组织官员及家属在出入境传染病监测中,依法享受外交对等原则的待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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