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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活动有关问题的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活动有关问题的指引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和仲裁权利,根据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仲裁有关活动指引如下: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从2020年2月3日起,临时关闭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停止接受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停止接受现场咨询和解答,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各盟市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受现场提交申请和解答咨询,并向社会公布。   二、防疫期间确需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方式申请自治区政府或者有关仲裁委解决行政纠纷和民商事纠纷的,请优先选择内蒙古司法厅官网页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的行政复议、仲裁模块,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申请。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也可以通过EMS邮寄材料的方式提交申请。   三、因防疫需要,无法通过邮寄或者现场提交材料的,可以拨打自治区司法厅官网公布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和仲裁委对外联系电话,说明相关情况,由有关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四、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仲裁开庭事宜,优先选择远程听证或者远程开庭方式;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如有发热,将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处置。   五、停止现场接受复议申请和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期间,有关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依法办理群众网上申请事项,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因疫情防控涉及行政复议时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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