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6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全市复工复产和对外开放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从南京口岸入境,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中外人员,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2.从南京口岸入境,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中外人员,统一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细则另发)。   3.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铁路南京站、南京南站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南京,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   4.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南京的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须在抵宁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并自抵宁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
  二、做好过境中转管控   5.在南京口岸入境,中转到外省市的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中外人员,身体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在填写《过境旅客告知书》并承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准予过境中转。目的地系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由目的地防控指挥部派驻南京口岸转运服务点受控转运;目的地系外省的,由市防控指挥部通报所在地防控指挥部。   6.过境中转的中外人员,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统一入住指定宾馆,个人住宿费用自理。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7.全市涉外单位必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的中外人员履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8.全市高校结合延迟开学的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控措施。   9.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10.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防疫保障服务   11.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康码”或“宁归来”平台进行健康申报。在境外留学、经商务工等人员,应在所在国家(地区)做好自我疫情防护,身体有异常状况立即就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国内亲属也可向市外办咨询。   12.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中外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其宗教、饮食和风俗习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13.中外人员入境来宁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五、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14.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15.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宁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涉外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广大市民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咨询、举报电话:025-68787300、68787321。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