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免费健康服务工作,我委编印了《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操作指南》,请迅速转发至各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4日
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操作指南
(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免费健康服务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中有健康服务需求的人员(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相关规定,尚处于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暂不纳入服务对象)。 免费健康服务内容
(一)流行病学史咨询
医务人员详细询问农民工本人14天内是否有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高发区域的居住史、旅游史;14天内是否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史;14天内是否有与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售卖环境等相关暴露史。
务必详细询问接触时间、方式、频次、地点、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二)健康检查
1.测量体温、血压、心率。体温测量推荐选用额式医用红外线体温计,或红外热成像仪以及水银体温计。对于体温升高(≥37.3℃)者,应注意避免环境温度影响并重复测量后判断。
2.呼吸道症状筛查。重点筛查是否有干咳、咳痰,以及鼻塞、咽痛、流涕等症状。尤其注意是否伴有发热、乏力。注意少数患者可伴有腹泻等消化道症状。
在上述健康检查中,若发现农民工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即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进行处置。
3.提供职业防护建议。询问农民工所(拟)从事的职业,根据职业特点及在从业过程中可能与他人接触的场景,进行针对性的个人职业健康防护指导。如从事餐饮业应在从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与他人接触后立即进行洗手,避免用手触摸自己的头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从业者应佩戴口罩,并按时更换。
(三)医务人员为农民工出具《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 免费健康服务防护要点
(一)诊疗场所环境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安排宽敞、通风、适宜的诊断室或区域专门用于农民工免费健康服务。须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图。
院感防控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和流程的通知》执行。
(二)做好清洁消毒
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服务人员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喊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三)加强手卫生
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四)垃圾处理
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时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l/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五)工作人员防护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开展健康服务工作中佩戴一次性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
(六)农民工防护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农民工报名人数,实施分时预约服务,避免人员聚集。农民工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时按要求佩戴一次性口罩。如有不适及时告知医务人员。禁止随地吐痰。咳嗽或打喷嚏时用肘部遮掩。 其他要求
(一)广泛宣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农民工广泛宣传此次免费健康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人员保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安排充足的人员承担此次免费健康服务工作,工作人员不足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安排县级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予以支持。
(三)四川省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相关文件、表格可从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http://wsjkw.s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