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应对疫情防控企业持有使用“GX”字头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B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字号:豫工信办防疫〔2020〕39号
- 公布日期:2020.02.12
- 施行日期:2020.0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0320506 疫情防控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应对疫情防控企业持有使用“GX”字头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B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办防疫〔2020〕3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持证企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专班有关会议要求,现就“GX”字头的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B证)(以下简称B证)的使用事项通知明确如下,请认真落实执行。
发放管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要严格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豫疫情防指〔2020〕1号、豫工信办防疫〔2020〕12号、豫工信办防疫〔2020〕19号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并细化落实B证具体发放和使用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B证使用环节中的管理工作,确保B证的发放及时到位、管理规范有序、精准服务企业、监督使用到位并可追溯源头。同时,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规范B证的发放管理,安排专班人员负责做好B证的发放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证B证及时发放到企业手中,努力把当前有限的资源合规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要督促企业按时、准确上报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备信息,并及时汇总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对B证发放过程中,要按照应急物资和重点生产物资品类清单的具体用品范围、煤电油汽运的要素保障等相关规定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发放使用对象进行合规发放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通行证适用范围。对已发放的通行证要加强跟踪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乱使用的问题。 合规使用
任何单位(部门),以及持有使用B证的相关企业,要从严抓好对B证的合规使用工作。非运输防疫应急物资和重点生产物资的车辆严禁持有使用B证。对持有B证用来承运普通生活物资和普通生产物资以及个人物品的,一经发现,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高速上路执法交警及国、省道上路执法交警,将现场没收非法使用的B证,并按规定追缴相关通行费用,同时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之间严禁私自相互借用B证,确需调剂使用时须经所在地发放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剂使用。
对于不合规使用且拒不纠正错误的B证持有企业(单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持有使用的B证,对于企业拒不上交持有的B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有关情况如实反映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封号,予以作废处理。对于挪用、滥发B证的,在疫情消除、防控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联合将所有的持证免费通行车辆信息从联网收费系统里提取,凡与用证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将追缴偷逃费用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办理的,将倒查追责。 使用方法
对持有有效B证的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在出入高速公路、国(省)道收费站时,应从人工通道行驶,并主动出示有效B证,收费站将予以快速免费放行通过。对安装使用ETC自动扣费交费设备系统的运输车辆,在上站之前须拔出ETC设备中的CPU卡,并从人工车道行驶通过。 信息反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反馈的信息(不让通行、扣费等),及时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沟通协调,服务好辖区企业重点生产物资运输保障。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具体受阻原因、受阻的详细地点(高速路口或国、省道疫情防控设卡口)、运输通行车辆车牌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及时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髙现林 0371-65507528 13607690153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