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37号)精神,统筹推进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会展业在扩大对外开放、增加社会就业、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增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各项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推动全省会展业恢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云南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坚持“属地管理、群防群控、科学专业、分级分类、动态调整、风险可控”基本原则,依法科学开展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
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各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举办防控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对属地举办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展览活动出具评估意见,并统筹当地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做到展览活动防控与本地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评估意见,按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的审批、指导、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展览场所和相关参与单位的指导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促展览活动举办单位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一展一方案”;督促展览场所单位落实展览活动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督促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落实联防联控责任。 严格展览活动审批备案和疫情防控管理
(一)展览活动审批、许可、备案。
1.展览活动的举办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展览活动举办方应先取得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评估意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按照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级审批和管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省级国家机关和州、市党政机关境内举办的展览活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省级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合办理。
2.展览活动的举办方为非党政机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展览活动举办方应先行取得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评估意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于展览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提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许可后,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疫情防控管理。展览活动举办前,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好对国际、国内、省内疫情风险及疫情对展览影响的分析研判,在确定风险可控并采取有效应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防范疫情输入的各项要求,审慎举办大型涉外展览活动及各类边交会,对于确需举办的涉外展览活动及各类边交会,原则上均以线上方式举办。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展览活动中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限期责令整改,如出现较大疏忽及失误的,应及时叫停活动。展览活动结束后,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跟踪问效,针对展览活动举办中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出具活动评估报告,总结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和不足,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行性、科学性。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疫情防控责任
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展览场所单位以及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要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严格遵循信息必检、身份必录、体温必测、消毒必做、突发必处的“五必”要求。
(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疫情防控责任。展览活动举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负责制定展览活动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展览活动的安全防护要求及健康查验程序,负责登记、核验展览活动参与人员信息和健康状况,确保信息可追溯。
3.展前做好口罩、消毒水、洗手液、温度计等防疫物资的储备,会同展览场所单位做好体温测量、消毒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应急隔离点的设置。
4.科学合理规划展位布局,安排专人实时监测现场人流聚集情况。展览活动举办期间,如出现局部人员聚集,应及时采取分流、限流等措施对人流进行管控。
5.加强工作人员防疫知识培训,展前举办应急演练,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防疫物品使用、紧急情况处置等要求。
6.对所有进入展览场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信息核验,信息异常者应谢绝入场。
(二)展览场所单位疫情防控责任。
展览场所单位承担展览活动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
1.配合举办单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2.配合举办单位规划展馆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做好观展路线的指引,利用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
3.展前完成门禁、安检、测温设备、消毒设备的安装调试,配合举办单位做好应急演练。
4.展前对展览场所和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洁消毒,展期定时对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和展会公共用品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时定点公示消毒情况。
5.协助举办单位做好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的健康排查、安全检查、秩序维护、现场巡视、流量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
6.对入驻展览场所的餐饮服务、展具租赁等各类服务商进行培训和管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排查,并组织各类服务商开展清洁消毒、人员防护等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场地管控、就餐形式、原材料采购及加工制作等环节的安全防控措施。
7.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并作好标识,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三)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疫情防控责任。
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承担联防联控责任。
1.参展商、服务商应预先做好本单位人员健康排查,发现近一个月内有国外旅居史或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核实该类人员是否统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对来自中风险地区人员查验7日内核酸检测证明,不能提供检测证明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如实报告。对于健康码为红码及黄码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2.采购商、搭建商、物流运输服务商、普通观众等所有展览活动参与者应按照展览活动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科学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应自觉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避免聚集观展;如在现场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立即自我隔离并及时告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