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水务再〔2020〕4号)


市自来水集团,排水中心,节水中心,海淀区节水办、石景山自来水公司: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月5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   二、请各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根据企业提供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后停征污水处理费。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停征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做好相关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停征情况统计。市水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2月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