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缴存合规性办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存。   二、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产生的逾期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自2022年6月1日起,租房提取额度上限上浮30%,由原来每月1500元提高至1950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支持政策到期后恢复原有政策。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