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指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指引的通知
(湘建城函〔2023〕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指引>的通知》(建办城〔2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环卫工人健康防护。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指引》要求,科学指导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环卫作业人员加强自身防护,按时对作业工具、车辆、相关设施场所进行消杀;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业培训,广泛普及防护知识,增强环卫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切实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及时配备、配足KN95/N95或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手套、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日常环卫作业健康安全。   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涉疫风险防范。春节即将来临,大量人员返乡过年,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的指导,防止涉疫垃圾带来疾病传播风险。在集中收集点、转运车和中转(压缩)站等做好对垃圾及场所的消毒,可使用有效氯10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或季铵盐类其他消毒剂(使用浓度遵循产品说明书)。运送和处理垃圾的工作人员,尽量佩戴好KN95/N95口罩,戴好手套,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自身消毒。要加强农村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置,优先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不能进入焚烧发电的要运至规范的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要做好农村居民的宣传发动,清理村庄垃圾,重点提醒居民不要翻捡垃圾,防止疾病传播风险。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期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指引》的通知(建办城〔2023〕3号)(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