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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正值夏季,是肠道传染病和虫媒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今年以来,我市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甲型肝炎(以下简称甲肝)等传染病,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市乙脑、甲肝、伤寒等夏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现就我市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切实做好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和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要督促夏季重点传染病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解决、落实预防、疫点处理、检验、救治药械等物资和城乡贫困人口中传染病患者医疗救助费用;要督促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紧急救治人员的培训;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岗位及个人,务必抓出成效。
  二、强化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夏季传染病的防治取得成效
  根据我市传染病的流行规律、特点和有关专家预测,今年夏季威胁我市的传染病主要是乙脑、甲肝、伤寒、霍乱等。各县(市)区要根据上述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强化管理,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玉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和物资,切实做好辖区夏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已发生疫情的地方,政府要立即启用本级财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储备金,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与扑灭。
  (二)强化管理,落实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从2004年6月7日起全市“乙脑”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实行首诊医生疫情报告责任制,对不履行疫报职责的医务人员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向上级政府及防疫部门如实上报疫情,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准确掌握疫情导致缓报、漏报或隐瞒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鉴于学校是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敏感区,学校领导和教师一旦发现疫情,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疫源检查和疫情主动监测工作,组织力量做好疫情的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处理疫情,防止疫情的扩散。
  三、针对薄弱环节,突出抓好夏季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一)霍乱防治:严格按照《广西霍乱监测方案》开展各项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腹泻病门诊,实行“逢疑必检”,曾发生过霍乱疫情和毗邻疫区的县(市)区要实行“逢泻必检”,以便早发现霍乱病人和带菌者。
  (二)乙脑防治:各县(市)区要按《玉林市乙脑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对辖区乡镇7岁以下适龄儿童的乙脑疫苗接种率进行监测,不达85%一律要在6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种,要防止出免疫空白村屯;二是村医生和个体医生一律不得收治8个月至10岁发热儿童,必须上送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体温38℃以上,不能排除乙脑的病例,一律上送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救治,尽最大可能降低死亡率;三是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各县(市)区发现首例乙脑病人要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以便确定疫情最佳处理方案。
  (三)甲肝防治:一是加强对甲肝病例的疫报工作,坚决杜绝由于疫报不及时致使疫情扩大的案例发生;二是提倡在易感人群中普种甲肝疫苗,尤其是中小学生;三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重点抓好食品、饮水、校园环境的卫生工作;四是及时隔离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的蔓延。
  (四)伤寒、副伤寒防治:有伤寒病流行的县(市)区,要加强监控,发现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做好疫点处理和易感人群免疫接种。
  四、加大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除四害为主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
  各县(市)区要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各类新闻媒体要主动深入采访报道,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夏季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抓好医务人员,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及村医等基层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爱卫办要尽快组织开展一次以灭蚊为主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整治,消除蚊子的滋生地,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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