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 公布日期:2020.02.27
- 施行日期:2020.0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减轻资金压力,支持复工复产,现将暂缓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通告之日至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出台前,暂缓办理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基数核定、申报缴费业务。待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待征缴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业务,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