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党委的安排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疫情防控公益公证法律服务
  全省115家公证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提供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法律服务;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军人、政法干警、新闻工作者及志愿者群体等提供免费服务和延时服务;为患病群众及其家属提供免费公证法律咨询,对确有困难的病患群体加大公证法律援助力度,视情况减免公证费用。   二、简化部分公证流程,让当事人少跑路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建议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公证网、微信城市服务或登录公证机构官方网站在线办理。也可拨打公证机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对我省公开承诺的48项“最多跑一次”涉外公证事项及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无争议事项,倡导通过事前线上充分沟通、事后邮寄送达方式办理,让当事人“一次也不跑”(清单附后)。
  身处隔离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公证书。   三、现场办理业务需提前预约
  公证机构作为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是病毒传播的高风险区域,倡议大家尽量避免在疫情得以有效控制之前现场申办业务;确需办理的,请就近选择公证机构,事先预约办理时间,同时严格采取防护措施(配戴口罩并接受工作人员体温检测等),遇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对于办证需求量大的地区,公证机构将会在必要时采取限流疏导措施,避免人员聚集造成交叉感染风险。   四、出证及补充证明核实材料时间合理顺延
  对于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公证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核实有关情况或出具公证书的,适用《公证法》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之规定,办理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其他不明事宜,请电话联系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将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疫情防空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
山西省司法厅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证“一次也不跑”事项清单

  1.出生公证
  2.无犯罪记录公证
  3.亲属关系公证(注:非继承类)
  4.曾用名公证
  5.生存公证
  6.死亡公证
  7.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8.未婚公证(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
  9.已婚公证
  10.国籍公证
  11.监护公证(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2.户籍注销公证
  13.国内学历、学位公证
  14.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15.居民身份证公证
  16.居民户口簿公证
  17.护照公证
  18.常住人口登记卡公证
  19.户籍注销证明公证(注:非因死亡注销户籍)
  20.结婚证公证
  21.离婚证公证
  22.驾驶证公证
  23.毕业证、学位证公证
  24.成绩单公证
  25.在读证明公证
  26.会考证公证
  27.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28.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公证
  29.实习证明公证
  30.资格、等级证书公证
  31.派遣函公证
  32.在职证明公证
  33.经历(简历)证明公证
  34.退休证公证
  35.收入证明公证
  36.存款证明(存折、存单)公证
  37.银行账户对账单公证
  38.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39.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公证
  40.体检表(体检报告)公证
  41.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公证
  42.营业执照公证
  43.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44.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5.文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46.未婚(未再婚)声明公证
  47.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公证
  48.未成年人出国委托监护公证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