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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时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公告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时期发热、咳嗽病人购买相关药品登记报告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有效控制感染源、掌握药品购销情况、打击囤积问题、保证用药安全。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利益,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即日起,在全市零售药店对发热、咳嗽用药实行实名制购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需填写实名制登记表格,提供真实信息。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者,暂不销售上述药品。   二、各零售药店要做好 “实名制”宣传解释工作,对相关购买信息逐一登记,形成日报告。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制度,按时上报,避免个人信息外泄。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应规范经营,确保所经营的防疫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不得囤货惜售,保障防疫药品稳定的市场供应。
  各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保证药品供应稳定,并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保证防疫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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