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海关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货物“抵港直装”配套细则的通知

天津海关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货物“抵港直装”配套细则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实施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货物“抵港直装”配套细则通知如下:
  一、进口货物“船边直提”
  (一)申报标准。
  1. 有关进口集装箱货物在船舶抵港前已向海关申报并办结税费手续;
  2. 承运车辆已在天津港有关集装箱码头备案。
  (二)办理流程。
  1.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在船舶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办结税费手续。
  2. 企业通过天津港电子商务网(www.tjgportnet.com)在线或前往航运中心办理有关缴费及预约提箱手续,生成预约信息;企业可通过“天津港电子商务网”微信公众号推送的预计提箱时间,安排车辆进场提箱时间。
  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上述手续时,需到有关码头现场签署车辆安全协议书(已持有车辆安全协议书的,无需重复签署)、领取安全告知书(含注意事项及行车路线)及预留电话联系方式。
  3. 企业安排车辆在预计进港时间段内抵达码头,办理提箱手续,并根据码头调度人员引导实施提箱作业。如预约提箱车辆未进港,码头按照正常卸船流程作业。
  4. 有关集装箱装车完毕后,在码头出闸口校验集装箱信息,校验无误后提离码头。
  (三)联系方式。
  天津海关口岸监管处:022-84201118、022-84203678。
  天津港集团业务部:022-25705351。   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一)申报标准。
  可办理海关出口提前申报手续,按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现行集港作业流程办理港口交付手续。
  (二)办理流程。
  1.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集装箱货物。
  2. 企业通过天津港电子商务网(www.tjgportnet.com)在线提出集港申请,办理有关缴费手续。
  3. 企业按照集港时间安排,将出口集装箱货物送达天津港有关集装箱码头,并由码头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
  4. 码头根据海关放行指令编制货物的装载计划;涉及海关查验的,由海关开展查验作业。
  5. 码头根据装载计划,开展有关货物装载作业。
  6. 船舶离境。
  (三)联系方式。
  天津海关口岸监管处:022-84201118、022-84203678。
  天津港集团业务部:022-25705351。
  特此通知。
天津海关
2020年2月1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