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2.03
- 施行日期:2021.0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违法处理 疫情防控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请社会各界举报以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违法违规线索:
检测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未向省临床检验中心备案,擅自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核酸检测业务范围; 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核酸检测业务; 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核酸检测技术工作; 检测核心岗位工作人员未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能力理论培训证书;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未按规定开展室内质控; 未按规定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实验室室间质评,或连续两次以上室间质评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 未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未经实验室实际检测,虚报实验室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核酸证明文件; 篡改实验室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核酸证明文件; 医学检验报告内容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泄露受检者隐私,利用检测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线索举报采取实名举报方式,暂不受理匿名举报,我们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制造谣言、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2320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