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通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涉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服务情况通告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听证、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如有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建议首选通过本院公布的立案指导咨询电话、诉讼信访电话、执行信访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进行立案、信访、投诉、联系法官和接受送达等诉讼活动。
3.如确需提起诉讼,可通过黑龙江诉讼服务网、黑龙江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证据交换与质证、在线开庭或调解、接受送达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也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4.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等公共场所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必请先行就诊。相关诉讼事项可以通过公布电话、网上渠道、申请延期等方式办理。
5.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处于隔离、诊治期间,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延期。
6.若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确需见面的,请主动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确保诉讼活动在身体状况、场所条件、防护措施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7.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避免引发疫情传染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本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
8.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诉信访需求,可通过两级法院公布的“诉讼信访电话”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投诉语音服务系统提出和办理。
9.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将持续规范和强化网络查控系统的应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法配合执行。部分执行案件涉及线下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被查控财产涉及疫情防控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10.请随时关注鹤岗两级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立案指导咨询电话:19104680040、19104680130
诉讼信访电话:18904687736
执行信访电话:19104680077
举报投诉电话:19104680090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