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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医保办〔2020〕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以下简称患者)采取特殊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凡是确诊患者的治疗用药,不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范围内的,治疗期间一律参照执行甲类药品支付管理;凡是确诊患者的诊疗项目,不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的通知》范围内的,治疗期间一律参照执行甲类诊疗项目支付管理。对于患者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原支付类别执行,但不受原限制使用条件限制。   二、临时在医保系统中增加1条目录,名称统一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临时药品和临时诊疗项目”,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收治医院结算使用,住院医疗类别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院在救治患者过程中使用超出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统一按此项目计费,该项目个人首自付比例为零。具体停用时间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通知。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了解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的需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沟通渠道,为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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