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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卫财务函〔2020〕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41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各地、有关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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