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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进行,提高汕尾市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汕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lO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咨询组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各类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或县(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由已到达现场的医疗机构急救人员负责人担任指挥。   3.5 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经贸部门: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调运工作。
  (4)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5)公安部门: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6)民政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灾情,负责因灾受伤(害)人员的救助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予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按其参保险种享受相应的待遇、补助和抚恤。
  (9)农业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0)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配合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
  (12)安全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3)交通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14)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15)驻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救援应急需要,支援和协助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由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反应,市卫生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的工作;较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市卫生局组织支援。
  4.1.1 Ⅰ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组织协调,配合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对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重大事件,省卫生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生局可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
  4.1.4 Ⅳ级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深入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安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抢救、医疗救治等情况。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和较大事件(Ⅲ级)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每日向市卫生局伤病员救治情况:一般事件(Ⅳ级)的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应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特别情况下,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日报告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地在市卫生局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等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应急医疗队伍人员市级不少于6O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
  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落实。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5.7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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