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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粤卫办〔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要将相关信息同步关联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并在疫情结束后通过网络上报疫情处置总结。发布流感常规信息时,少于30例或死亡1例的流感样病例的流感样疫情事件不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统计分析,仅供疫情研判参考。   二、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集相关病例标本并由所在地市级疾控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对未能明确病原类型的,应将标本上送至省疾控中心开展其他相关呼吸道病原检索工作。   三、2013年1月1日始,我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工作按卫生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执行,原《广东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粤卫〔2005〕19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如有疑问,请径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人:康敏,电话:020-31051452。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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