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留观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海南省公安厅
  2020年1月3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