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非典防治工作常态运行、长效管理、规范措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继续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整防治非典指挥部工作方式,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务必做到常备不懈,着眼于常态运行、长效管理,科学规范非典防治措施,将非典防治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巩固和发展非典防治成果。
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市卫生局为主承担。市卫生局要有一名副局长负责,医疗防疫组、疫情信息组各保留二名成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的其他人员暂时撤离,采取会议协调和保持联系的办法履行职责。各工作人员保持通讯畅通,能随时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所有设备全部保留,由市卫生局管理。市直各分指挥部保留建制,工作人员暂时撤离,根据需要随时集中办公。各应急分队建制不变,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休息时间要留有二线人员待命,保证随时能集中执行应急处理任务。市财政部门做好指挥部办公室前阶段各项经费结算和物资清理工作,适当安排办公室今后的日常工作经费。 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布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市区经调整后保留13家发热门诊,各县(市)和襄阳区政府所在地设置1-2家发热门诊,各乡镇必须保留1所卫生院规范的发热门诊。其他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和排查,做好发热病人的转诊工作。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告制度。各县(市)、襄阳区要建设和完善1所有规范隔离病室的后备医院。市区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定点医院,要按照防大疫的需要加强建设,落实好土地征用、道路铺建、病房整修、设备添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市传染病医院纳入公共卫生系列安排经费投入,在市区实行传染病人集中收治。市中心医院作为非典防治涉外后备医院,要做好隔离病室准备工作。
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要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薄的填写工作。一旦发生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流行病学人员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科学规范隔离措施。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要进行客观的宣传报道,防止盲目进行群体性预防性用药。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X线透视。 合理实施卫生检疫措施和消毒工作。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对来自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确定我市襄阳区黄集、枣阳市新市设立省界道口交通卫生检疫站(健康服务站),其他各地不再设立交通健康服务站。所设交通健康服务站要对进入省内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正常的人员予以放行,对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健康申报卡》,根据需要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移交。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规定的《湖北省道路防非典检查合格证》。
上述体温检测、交通工具消毒、发证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持有交通部核发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的车辆,要优先放行,并免收通行费。交通卫生检疫站不得对营运客车检疫消毒;不得对当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复消毒;不对交通工具外部消毒,不对所载货物消毒;不对出境车辆消毒;未发生疫情,不对境内的交通工具消毒。 做好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要依法加强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各地要宣传介绍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减少危害和污染。
对来自流行地区的返校师生要继续做好医学观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坚持体温日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立即送医院就诊,并同时向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经常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
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实行返城农民工报告和登记制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日对返城农民工进行统计,通过非典疫情信息应急系统逐级上报到防治非典指挥部。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所在居委会申报、登记备案;用工超过200人的,要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用工单位要负责做好农民工体温检测和报告疾病预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居委会(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在2-3年内,建成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今年内,一是要完成市县两级卫生监督体制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改革,建立市县两级卫生监督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二是在今年9月底以前落实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安排的县级传染病区和乡镇发热门诊的建设项目,同时抓好市区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建设。三是成立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调整内部编制,实行定岗、定员,履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参谋、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四是抓好农村卫生改革,落实乡镇卫生院“县办县管”体制,调整卫生院布局,整顿村级卫生组织,进行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体系。五是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疫情信息报告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加强信息网络队伍建设,保证信息畅通,反应灵敏。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把城市社区、医院的健康教育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活动”落到实处,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努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生活质量。要下大力清除城市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整治卫生环境。城乡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四害”密度,降低经“四害”传播疾病的发病率,保障人民健康。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检查督办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