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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55号)


  市民宗委、卫生局、民政局三部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8月6日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略)   二、各民族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通知》还规定:“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号)第22条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为了防止“非典”在我市的传播,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妨碍和阻挠。   三、我市目前尚不具备火化条件,立即建设火化场也确有困难,因此,要实行深埋土葬。依据有关规定,“非典”患者死亡地距离火化场超过70公里的地区,其遗体由救治医院严格消毒后,进行适当的卫生处理并装入符合要求的塑料袋密封,进行深埋处理。埋葬场地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源5公里以外,土质要干燥,并且在距离地面2米以下深埋。要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及早选择“非典”遗体土葬专用场地。   四、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公民的葬礼,要实行“缺席站礼”。要在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根据国家宗教局转发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的一封信》的精神,在特殊情况下,对传统处理遗体的洗礼、站礼、土葬等三个环节进行变通,即:不得对遗体进行洗礼,葬礼一律实行“缺席站礼”(即没有死者遗体的站礼)。   五、对死者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和家具、房间由市疲控中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六、参与遗体处理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时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工作完毕后按医务人员消毒处理程序进行消毒。对参与处理遗体的工作人员要按与“非典”患者亲密接触者对待,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由单位或所在居委会负责对其实行在家隔离观察两周措施,期间由卫生防疫机构每天对其进行体检,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七、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各区要及时向当地伊斯兰教界通报情况,在防治“非典”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统一思想认识,识大体、顾大局,协助党和政府切实做好穆斯林群众尤其是患“非典”死亡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以防“非典”大局为重,以公共安全为重,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遗体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防止“非典”在我市传播。   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工作。要保证遗体处理工作完全隔离进行,防患于未然。隔离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隔离工作,保证不发生疫情传播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各民族死者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遗体的消毒处理、接运、火化等全部环节不出问题。一旦发生家属不听劝阻,扰乱卫生防疫等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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