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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月31日印发的《怀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及时处置。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要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实施,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5)资源整合,形成合力。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电力、供水、环保、建设、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怀化军分区负责人、武警怀化市支队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怀化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武警怀化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市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市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短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3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负有先期处置事件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怀部队、武警等,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般性突发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有关部门(单位)在报送省主管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区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有关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 指挥与协调
  需市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与评估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
  3.3.3 恢复与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省里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4 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分阶段、分层次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怀化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1 人员保障
  按照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平战结合、军地两用,专兼并存、社会参与,规模适度、优势互补,协调有序、指挥灵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各级卫生、安监、煤炭、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改善装备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怀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省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或者结合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经信、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5.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怀化广播电视台、怀化日报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学前幼儿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有关应急常识教育,在大中专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并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1 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监测、保障、处置联动、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急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市应急委对全市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处置工作。   6.2 奖励与惩处
  依法依规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铁路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气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牧水产业疫情、畜牧水产业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畜牧水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和药械质量保障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怀化芷江机场:负责组织协调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市水务投资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各类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外事侨务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怀化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怀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怀化市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市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8.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制定的,以本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应对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市区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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