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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酒政发〔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2月11日四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驻酒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和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总要求,坚决扛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着力增强共克时艰、迎难而进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尽最大努力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落实机制、细化工作流程
  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作为各项政策措施的牵头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为配合责任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认真研究、吃透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对口部委厅局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对标对表我市《政策措施》,逐条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的执行标准和具体流程,细化申报条件和相关表册,建立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机制,并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各配合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落实、快落实。特别是金融办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的金融政策,金融办要逐一梳理列出近期企业贷款到期、逾期清单,将任务细化到具体企业、具体银行,协调银行做到不抽贷、不断贷;各银行要保障贷款供应充足,简化贷款流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加大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以牵头责任单位为主、配合责任单位为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向社会各界、相关企业和服务对象宣传解读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政策宣传氛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机制、工作流程(正式文件一式五份)、公布情况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情况,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分别于2月15日(星期六)下午16时前和2月20日(星期四)上午12时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发送电子版(联系人:赵悦含;联系电话:2618663、18702252359;电子邮箱:jqfgwfgk@163.com)。   三、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措施》的协调落实工作,要不定期通过明查暗访、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掌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近期工作督察重点,对相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和政策落实打折扣、搞变通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国家、省上再出台新政策措施或我市需继续补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将以第二批、第三批等方式相继制定出台。各县(市、区)可参照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融资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上半年中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贷款余额和户数。(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疫情期间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并通过压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帮助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在酒重点保障企业,凭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100%贴息。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专责组认定的疫情防控在酒重点保障企业,凭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省、市、县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优惠贷款利率给予不低于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2020年担保额不低于2019年担保额。对医疗医药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出现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统一执行1%的最低担保费率,将享受1%优惠担保费率的“小农创新”担保金额上限由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确实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偿义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甘肃金控酒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咨询、远程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服务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业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即来即审”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甘肃金控酒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调整征信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企业贷款、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稳岗就业
  6.返还失业保险费。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标准可放宽到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裁员标准同上),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数量低于员工总数的10%)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足额发放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过去两年连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青年见习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列入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省、市计划内进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月生活费补贴标准足额保障发放,助力企业招引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扶持开展职业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影响期间在线开展职工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开发培训平台、购买培训课程、聘请培训师资的费用纳入职业技术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不高于职工人均500元(以2020年1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职工人数为准),加紧开发推出面向全市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的开放式职业培训网络平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补助孵化园区减租。尚在三年政策扶持期内的省级就业创业孵化园区,为入驻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物业、网络费用的可以使用专项扶持资金弥补。历年认定市级就业创业孵化园区和已过扶持期的省级园区仍在认定标准以上的,减免小微企业的费用可申请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减免费用的40%或10万元,县(市、区)可参照配套,鼓励国家级和省级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示范县使用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减免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大创业担保力度。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群众生活物资生产、供应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15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税收支持
  12.申请税收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申请税收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成本
  14.减免企业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企业,减免不少于3个月租金(其中一个月全免、两个月各减免50%,减免的租金由企业上缴财政的经营性门店出租收入中承担)。入孵入驻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企业,减免不少于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中小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房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受疫情影响缴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作出承诺后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和鲜活农产品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最大力度简化流程,支持企业便捷高效组织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优化用电需求调整。电力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时,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电力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同时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在我市注册的已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其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暂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于2022年2月8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应急保供
  19.稳定重点企业生产。密切监测酒泉大得利制药、莫高制药、祁连山制药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状况,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供应、物流运输、电力保障等问题,全力支持企业新上产能和释放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国网酒泉供电公司)
  20.新增防控产品产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防护类、消杀类产品生产企业,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引进设备和技术,协调解决项目前期、申报审批、资金争取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力争新增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类、消杀类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服务
  21.加快项目前期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抓紧完成年度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相关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3.简化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加快扶持资金兑现。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在上半年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或提前支付拖欠账款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的要变更强制措施;优化完善工作机制,简化立案、送达、调解、法律援助、审理和执行等程序,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支持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7.建立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暂定为6个月(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执行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国家、省上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时,以国家、省上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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