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37号,下称《指导意见》)。现就推进全省展览行业安全有序复展复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举办地防控责任。根据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展览活动属地管理原则,低风险地区举办必要的各类展览活动,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同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和具备的举办条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展览活动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应充分考虑到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大型或室内密闭性展会对疫情防控带来的风险和有效的预防性控制措施。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览活动,省部级展览活动由主承办市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同为展览活动承办单位的,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县、区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由市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转报。省内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览活动,由展览活动举办地县、区级政府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审批备案主体责任。党政机关举办境内展会活动、涉外经济技术展会活动的审批及备案管理,分别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办〔2020〕1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2号)和《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3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必要性、已落实防控举措和具备的举办条件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展览活动方案与疫情防控方案一同制定、一同报批、一同实施。
市场化展览活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类的原则,由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出具的意见和职责分工,做好展览活动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的备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展览活动主承办单位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展览活动举办单位(主、承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展览场所单位承担展览活动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其他展览活动参与者承担联防联控责任。在展会举办地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展览活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专班,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压实责任,规范消毒,联防联控。采取线上预约、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运用大数据科学合理控制人流。 积极推进展会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打造线上展会新平台。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办展理念、运营规范、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龙头在线展览企业。支持打造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线上品牌展会,有效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做好线下展览活动服务工作,推动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发展。 推进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规范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下各类展会活动的审批备案管理。要全面推进“不见面”无纸化审批。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和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行政审批、转报和备案事项,通过河北省商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线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行政许可审批,统一通过公安系统的河北省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办理审批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展览业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通知要求和本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指导展览活动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优化和完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37号)(略)
2.河北省举办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评估意见表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2日
河北省举办展览活动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评估意见表
展览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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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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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举办地 |
| 区域风险等级 | 高□ 中□ 低□ | ||||
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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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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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活动负责人 |
| 单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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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工作负责人 |
| 单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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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活动举办的必要性 | |||||||
(如:可从政策导向、产业经济发展需求、社会供给急需等方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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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活动防控措施(必备举办条件) | 落实情况 (是/否) | ||||||
展览 组织 单位 | 1.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 ||||||
2.提前通知展览相关人员安全防护要求及健康查验程序,做好注册人员健康状况信息核验和登记,对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实施健康排查,确保人员信息可追溯。 | |||||||
3.合理规划展览活动人员动线,根据场地规模控制入馆人员数量,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馆等管控措施,引导参展观展人员保持合理间距。 | |||||||
4.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符合防控要求。 | |||||||
展览 组织 单位 | 5.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做好口罩、消毒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 | ||||||
6.做好展览活动参与人员健康排查,并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培训工作。 | |||||||
7.主动配合展览活动举办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要求。一旦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 |||||||
展览 场所 | 1.划定明确功能分区,包括落客区、测温区、安检区、登录区、展览展示区等,做好观展线路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 | ||||||
2.配备必要门禁、安检、测温设备,设置临时隔离区,配备适量应急防疫物资。 | |||||||
3.建立现场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须戴口罩,人员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 |||||||
4.开展前对展览场所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杀。布展、开展和撤展期间,加强展馆通风换气,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 |||||||
5.协助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做好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的健康排查、安全检查、秩序维护、现场巡视、流量管控、应急处置等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 |||||||
6.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 |||||||
7.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 |||||||
8.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并作好标识,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 |||||||
展览服务商、参展商 | 1.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排查,按要求向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如实报备。 | ||||||
2.做好本单位展位和服务区域的日常消毒、人员防护工作。 | |||||||
3.如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主动自我隔离并及时告知展览活动举办单位,配合做好早期排查等工作。 | |||||||
4.餐饮服务商必须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 |||||||
主办单位(或主要承办单位)签字、盖章: 日 期: | |||||||
属地防控部门评估意见 | |||||||
盖 章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