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公布日期:2022.05.12
- 施行日期:2022.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上海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打赢大上海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筑工地稳妥、有序、安全复工复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人工费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有关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 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计价意见,另行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22年5月12日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