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0〕12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有关规定,鼓励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经研究,现就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向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二、上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103044750)。   四、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成本性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3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