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温馨提示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3.16
- 施行日期:2020.03.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0320501 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凭捐赠接收函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如果企业发生上述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申报扣除;如果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统一扣除。
如您有问题请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您也可以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热心付出,祝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