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或者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医院防护设施的,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故意威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处死刑。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拒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至2020年2月12日18时前,今年1月10日后来自或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或者直接接触过湖北重点疫区人员的,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尚未登记报告的,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2月12日18时以后新入桂上述人员必须在3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