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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卫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7)

中卫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卫政办发〔2017〕46号)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2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理
  6.2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 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或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刘学智(13723334890)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李 斌(13739531177) 市政府副秘书长
  景兆珍(13739595618) 市农牧局局长
  成   员:邹军利(13389552999) 中卫军分区参谋长
  袁海清(15809558966)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段鹏举(15809558912) 中卫新闻传媒中心主任
  蔡国龙(13239556699)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
  王泽生(13723330988)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魏志军(13723339933) 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田玉宝(13739576699)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力群(13469658677)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金保(13629556688)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永超(15695056699)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妥大君(13519255419) 市农牧局副局长
  邵立新(13739572908) 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副局长
  丁学东(13519231888)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李宏然(13723353648)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副局长
  刘建斌(13739510111)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斌(13739581696)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刘宏阳(13723356216) 沙坡头区副区长
  范永伟(135 19253868) 中宁县副县长
  任进文(18995489666) 海原县副县长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景兆珍
  副 组 长:田玉宝、郭永超
  成员单位:市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生态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区内发病及同群畜禽进行强制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消毒;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丁学东
  副 组 长:郭永超
  成员单位: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疫区内人员以及参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员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等医疗卫生工作,感染人群的救治、运转和安置。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袁海清
  副 组 长:段鹏举  蔡国龙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中卫新闻传媒中心、中卫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监控、处置、引导相关网络舆情;及时、准确地按归口管理统一口径报道疫情和应急处理等相关情况。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刘金保
  副 组 长:妥大君  常力群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疫情强制扑杀动物补偿及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等工作。
  2.2 中卫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景兆珍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妥大君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7065898。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督查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检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农牧局成立市、县(区)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组 长:王复江(高级兽医师)
  副组长:刘国华(农业推广研究员)
  张桂兰(高级兽医师)
  成 员:门生保(高级兽医师)
  何培政(兽医师)
  冯建军(高级兽医师)
  毛建国(高级兽医师)
  刘向东(高级兽医师)
  马兴海(高级兽医师)
  马卫昆(兽医师)
  主要职责: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会商。为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各县(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委、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a.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b.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a.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有1个以上乡 (镇)发生疫情。
  b.在1个潜伏期内,市内3个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茵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c.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3)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b.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c.在1个潜伏期内,市内3个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d.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市内3个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e.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市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传入我市。
  (4)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3个县(区)发生疫情。
  b.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3个县(区)发生疫情。
  c.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d.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1 信息报告
  (1)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或者动物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动物疫情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情发生单位概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响应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Ⅲ级响应措施:根据市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同时向所辖其他县(区)政府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Ⅳ级响应措施:督导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Ⅰ级或Ⅱ级: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和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Ⅲ级:及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综合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Ⅳ级:督导疫情发生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3)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对市属主流媒体的管理;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动物疫情,接到事件信息后,及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准确信息,组织市属主流媒体进行正面引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等;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技术力量联合攻关,解决动物疫病防控中的技术难题。
  市公安局: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和发病及同群畜禽强制扑杀的治安维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农牧部门开展疫源调查。
  市民政局:做好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紧急防疫储备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检查和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开展疫病监测、检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购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场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防治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合作。
  市林业生态建设局:负责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消毒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4.5 现场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动物疫病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检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1)应对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市场监管、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建设,对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3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各类相关消毒药。
  (3)消毒设备:消毒车、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机、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胶手套、白大褂、帽子、口罩、脚套、一次性防护服、高腰雨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尸体袋等。
  5.4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 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治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较大及较大以下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由市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1 宣教培训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农牧局,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农牧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农牧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市农牧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2月27日印发的《中卫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卫政办发〔2013〕57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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