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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处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处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环发〔2022〕24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处理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处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处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处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处理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安全的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守住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和医疗废水处置监管疫情防控底线,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废水全过程管控,医疗废物100%安全无害化处置,医疗废水100%达标排放。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监管
  1.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闭环监管
  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要求,严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接收、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三个关口”,严控医疗废物消毒、称重、焚烧“三大环节”,严格实行专点储存、专人负责、专车转运、专线运输、专时操作“五专措施”,确保医疗废物暂存、转运、处置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
  2.对隔离宾馆涉疫垃圾实行提级监管
  与文旅、卫生疾控、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隔离宾馆动态变化情况,做好隔离宾馆涉疫垃圾收运处置的协调工作,确保及时收运处置。加强涉疫垃圾收运处置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隔离宾馆涉疫垃圾转运、接收、处置机制流程,确保暂存场所规范,转运及时,转移联单和台账完整齐全,全市隔离宾馆涉疫垃圾运输处置安全有序。(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
  3.对核酸检测点涉疫垃圾实行动态监管
  加强与卫健部门协同联动,对核酸检测涉疫垃圾实行动态收集、集中暂存、流动收运、及时处置。由卫健部门负责收集、消毒、装袋、暂存到就近医疗机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时转运、处置,确保全市各核酸检测点涉疫垃圾全部安全有序处置。(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
  4.对封控区涉疫垃圾实行分类监管
  积极与市卫健、疾控、环卫等部门沟通,对于封控区内新冠检测阳性以及一密二密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由卫生疾控部门专人收集、两次消杀、双层装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专车收运、集中焚烧处置,并对收运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
  5.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在应急处置期间,要对应急协同处置单位实行驻场监管。指派专人对处置单位生产、运输、暂存等环节的台账、记录、联单等管理制度以及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密监查,发现问题即时整改,确保应急处置安全有序。(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
  6.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体系
  密切关注、每日研判我市疫情防控医疗废物收运处置量增加趋势,适时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预案,调整优化我市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预案,确保我市临时性、突发性疫情防控应急事件医疗废物安全、快速、无害化处置。(牵头部门:工业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环科院)
  (二)全面加强医疗废水处理监管
  1.进一步加强定点医院监管
  一是开展定点医院自行监测。由6家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市第六人民医院、医大一院、医大四院、辽宁中医附属医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医大滑翔院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pH值、接触池出口余氯、污水处理量实施日检测、日报告制度。二是加强定点医院监督性监测。对6家重点医疗机构污水开展周抽测,指标为粪大肠菌群、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余氯等共5项。(牵头部门:水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沈阳监测中心)
  2.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性医疗机构监管
  对全市综合性医疗机构、专业医院、卫生院等实施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pH值、污水处理量、接触池出口余氯指标检测情况。(牵头部门:水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沈阳监测中心)
  3.进一步加强集中医学隔离场所监管
  各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集中隔离场所废水的监管,组织辖区内各隔离点每日报送投药消杀记录及余氯指标情况,定期开展对隔离场所污水处理设施、消杀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各隔离点污水消毒后再排放。(牵头部门:水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沈阳监测中心)
  4.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
  要求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消毒处理,加强进水和出水中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同时,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避免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确保出水达标。(牵头部门:水处,责任部门:各生态环境分局、市执法队、沈阳监测中心)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增强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制度制定科学合理,工作开展规范有序。
  2.加强执法。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涉疫垃圾接收、运输、处置过程中称重、联单填写、视频监控等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强各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和相关污水处理厂涉疫情污水监测检查,确保管理全过程规范有序。对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严厉处罚。
  3.强化督导。市局以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分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以及相关问题解决整改情况。现场督察情况定期通报,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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