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昆政办〔2009〕59号)要求,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报告范围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大风、大雾、雷电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生物灾害(指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人类健康、农牧林业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农牧业和林业病、虫、鼠、杂草以及其他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供应中断,道路交通中断,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须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信息报告内容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2.省、市、县委和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3.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4.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委和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报告的信息。
5.按照县政府应急办要求报告的信息。
(二)信息报告要求
1.报告要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客观、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类别、事件发生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救援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请求上级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援助的事项等。在报告中,应注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具体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2.续报和终报。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3.事件的评估。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专项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应急办。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责任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信息。
(五)县公安、消防、卫生等设有110、119、120报警电话的部门,负责将收集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六)建立信息报告员队伍。各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信息报告员,负责应急管理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汇报。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通讯号码等基本情况)于2011年5月13日前书面报送县政府应急办。今后,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5月底前,在企业、社区、行政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并确保报送渠道畅通。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上报县政府应急办(电话:7796695,传真:7799288),发纸质文本的同时,应同时报电子文档。
(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县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客观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信息续报实行日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县政府应急办,紧急信息随时续报。突发事件评估报告在一周内报送。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
(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人审定后,按上述规定报送方式、时限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县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来不及详尽报告事件内容的可以先口头报告事件的大概情况,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县政府应急办向上级政府应急办报告,县级相关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三)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需要向市级以上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
(一)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二)信息报告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县政府应急办要定期、不定期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县政府将进行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因迟报、漏报、瞒报和不按工作程序擅自越级上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